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监视居住的期限?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那么其期限有多长呢?下面为大家一一介绍监视居住的认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监视居住的期限、监视居住执行的场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杜永浩律师解析。
一、监视居住的认定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我国早在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即已作出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在1979年和1997年刑诉法中不断予以完善,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极为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杜永浩律师补充:
三、刑事诉讼监视居住的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监视居住执行的场所
1、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
对于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刑诉法和刑诉诉讼规则只作了限制性规定,即: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
(2)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
(3)具备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4)不得是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应当排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其他的各类办公场所如“培训中心”、“预防基地”等)。但是,并没有明确哪些场所可以作为被指定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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