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警扣留車輛時間限制
事故車被交警隊扣留後,要多長時間才能領回來?由於問的人多,説明車主很關心這個問題,下面專門談一下交警扣留事故車這個事情。
操作方法
(01)交警隊扣留事故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交警隊因為檢驗、鑑定和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所以説,交警扣留事故車的目的是為了查清事故真相,分清事故各方責任大小的一種辦案手段,屬於法律規定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要嚴格按照我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法定程序採取措施,並開具書面的強制措施憑證給車輛持有人。有的交警隊扣留事故車後不委託檢驗鑑定或收集證據,卻以扣車逼迫持有人交納事故處理押金、向車主施加壓力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當事人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交警隊違法扣車。
(02)當然了,交警隊並不是只能在需要檢驗鑑定時才有權扣留事故車的,有的事故車本身因存在某些違法狀態,也會被交警隊扣留,比如車輛未年檢、未保險、無號牌、假牌假證、超載、涉盜搶、違法運載危化品 等等情形,甚至有的違法車輛比如報廢車、盜搶車等將不再返還給違法人,這裏就不一一贅述。
(03)關於扣留事故車的期限《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至多30日,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對扣留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事故車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04)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05)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06)第四十四條規定,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現將以上合法的期限整理如下:扣車後至作出委託鑑定3日+首次鑑定期間20日+送達鑑定結論2日+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期間3日+鑑定結論確定後5日=33天(都是純工作日,故以自然日折算應為46天左右);如果存在延長鑑定期間的情況,則再加40日(超過20日的期限以自然日計算),這時扣車期限為自然日73天左右;如果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並獲准的(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扣留事故車的期限最長可達自然日136天左右,大概有四個半月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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