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逃逸如何界定?怎麼認定交通肇事罪逃逸情節?
發生了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可能會由於驚慌害怕承擔責任或者存在僥倖的心理,認為對方會找不到人等心理而進行逃逸。那麼交通肇事罪逃逸如何界定?怎麼認定交通肇事罪逃逸情節?重慶曾勇律師事務所吳雙律師解析。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如何界定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吳雙律師補充:
二、怎麼認定交通肇事罪逃逸情節
交通肇事罪逃逸情節認定一、交通肇事後逃逸的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即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對肇事行為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當然實踐中,肇事者逃逸的動機也有其他表現,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這種情形必須在司法實踐中加以區別對待,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後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為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對逃逸行為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交通肇事罪逃逸情節認定二、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為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為。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逃逸是作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為但該違規行為與結果沒有因果關係,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後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等《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為人事後有逃逸行為,也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吳雙律師補充:
交通肇事罪逃逸情節認定三、逃逸後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為是否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並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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