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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起訴離婚是終結男女婚姻的方式之一,在男女雙方中其中一方不肯離婚的情況下,那麼另一方就可以透過這種方式讓雙方的婚姻可以有機會結束掉,讓自己能夠恢復單身生活。

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起訴離婚手續

(01)第一階段:首先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收集有關資料,法院立案。

(02)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03)第二階段:答辯階段。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04)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05)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幾個程序:1、法庭調查;2、法庭辯論;3、法官主持調解;4、調解無效、判決。

(06)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

(01)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④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02)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訴狀包括的內容

(0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0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0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標籤:起訴 離婚 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