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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爲什麼不願受理支付令?

法院不願受理支付令是因爲法院擔心債務人異議權濫用,所以一般不使用支付令。同時支付令申請條件苛刻,債權人申請動力不強,在實踐中,很多債務人爲了逃避債務隱匿行蹤,這導致支付令送達較難。督促程序不在法院考覈範圍,工作人員積極性不高。

法院爲什麼不願受理支付令?

支付令的優點使得該程序在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執行良好,德國督促程序利用率甚至超過80%。與此同時,支付令在我國使用卻不盡人意,法院一般不願受理支付令。

1、債權人和法院擔心債務人異議權濫用,一般不使用支付令

《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雖然該條款增加了對債務人異議的審查,但是由於沒有明確的異議審查標準,只要債務人對債權人主張的債權提出異議,也不需要提交任何證據,就可能導致督促程序終止。一旦督促程序終結,債權人於此前付出的成本,包括時間、人力和費用在內瞬間歸零。

法院爲什麼不願受理支付令? 第2張

2、支付令申請條件苛刻,債權人申請動力不強

《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債權人申請支付令,首先必須是已到期且金額確定的金錢、匯票等有價證券;其次,債權人沒有對等的給付義務;再次,債務人在我國境內且未下落不明,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最後,債權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

在實踐中,很多債務人爲了逃避債務隱匿行蹤,這導致支付令送達較難。最關鍵的是債權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就會出現15日的空檔期,債務人可以有充足的時間轉移資產、逃避債務,導致支付令最終執行困難。

法院爲什麼不願受理支付令? 第3張

3、督促程序不在法院考覈範圍,工作人員積極性不高

督促程序自制度設立以來一直未被納入法院系統績效考覈的指標體系,督促程序適用率長期遊離於法院績效考覈工作之外,其結果必然是督促程序適用問題難以進入法院重點工作的視野,更難以成爲法院重點推進的工作事項。

標籤:受理 法院 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