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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有權開除教師公職嗎?

教育局有權開除教師公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於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教育局有權開除教師公職嗎?

教師判處管制和拘役的不會開除公職,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但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會開除公職。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教育局有權開除教師公職嗎? 第2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構編制委員會規定。國家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國家教育部的主要職責是:

1、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全國教育事業的具體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

教育局有權開除教師公職嗎? 第3張

2、研究制定全國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擬定教育事業發展的重點、規模、速度和步驟,組織、指導、協調全國教育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教育體制改革和辦學體制改革的實施。

3、負責全國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會力量辦學),協調、指導、監督區、縣(國家)及有關部門的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