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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法律有哪些?

法律2.4W

消費稅是以特定的消費品的流轉額爲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商品稅。它在各國開徵亦較爲普遍,具有特定的財政意義、經濟意義和社會意義。國務院於1993年12月13日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財政部於同年12月25日製定了《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這兩個法律規範性檔案,對我國消費稅法的主要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消費稅法律有哪些?

消費稅會計處理辦法

(01)繳納消費稅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消費稅"明細科目進行會計覈算.

消費稅法律有哪些? 第2張

(02)企業生產的需要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在銷售時 應當按照應繳消費稅額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 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繳納消費稅時,借 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銷貨退回及退稅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如按規定不予免稅或者退稅的, 應視同國內銷售,按上款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03)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作爲投資銨規定應繳納 的消費稅,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

(04)需要繳納消費稅的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於委託 方提貨時,由受託方代扣代繳稅款.受託方按應扣稅款金額

(05)需要繳納消費稅的進口消費品,其繳納的消費稅 應計入該項消費品的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商品採購"、"材料採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06)免徵消費稅的出口應稅消費品應分別不同情凩進行會計處理: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應稅消費品或透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按規定直接予以免稅的,可不計算應繳消費稅.透過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時,如按規定實行先 稅後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0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爲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02)消費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03)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覈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覈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04)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爲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託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准予按規定抵扣。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稅。

(05)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複合計稅(以下簡稱複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06)銷售額爲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07)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08)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 ÷(l-比例稅率)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09)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 ÷(1-消費稅比例稅率)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1-消費稅比例稅率)

(10)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覈定其計稅價格。

(11)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12)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徵。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連同關稅一併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13)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爲個人外,由受託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14)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爲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覈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爲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爲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15)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16)消費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17)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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