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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出口退稅政策是什麼?

法律3.1W

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徵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

中國出口退稅政策是什麼?

中國出口退稅政策

(01)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爲零,對於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徵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貨物出口後,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爲企業辦理退稅,由於稅收減免等原因,商品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於實際負擔的稅額,如果按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退稅,就會產生少徵多退的問題,於是就有了計算出口商品應退稅款的比率——出口退稅率。

中國出口退稅政策是什麼? 第2張

(02)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中國出口退稅政策歷經7次大幅調整。

(03)1995年和1996年進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由原來的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調整爲3%、6%和9%三檔。

(04)1998年爲促進出口進行了第二次調整,提高了部分出口產品退稅率至5%、13%、15%、17%四檔。

(05)此後,外貿出口連續三年大幅度、超計劃增長帶來了財政拖欠退稅款的問題。2004年1月1日起國家第三次調整出口退稅率爲5%、8%、11%、13%和17%五檔。

(06)2005年進行了第四次調整,中國分期分批調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 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適當降低了紡織品等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出口退稅率,提高重大技術裝備、IT產品、生物醫藥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07)2007年7月1日執行了第五次調整的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佔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經過這次調整以後,出口退稅率變成5%、9%、11%、13%和17%五檔。

(08)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後,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製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09)第七次調整就是將從2008年11月1日實施的上調出口退稅率政策。此次調整涉及3486項商品,約佔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25.8%。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適當提高紡織品、服裝、玩具等勞動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稅率。二是提高抗艾滋病藥物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屆時,中國的出口退稅率將分爲5%、9%、11%、13%、14%和17%六檔。

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了第八次調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稅率的商品範圍

(01)將部分橡膠製品、林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9%。

(02)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

(03)將部分水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04)將箱包、鞋、帽、傘、傢俱、寢具、燈具、鐘錶等商品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

(05)將部分化工產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5%、9%提高到11%、13%。

(06)將部分機電產品的退稅率分別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07)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了第九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機電產品出口退稅率。具體規定如下:

(08)將航空慣性導航儀、陀螺儀、離子射線檢測儀、核反應堆、工業機器人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14%提高到17%。將摩托車、縫紉機、電導體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1%、13%提高到14%。2009年2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次調整的政策,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2009年4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一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具體明確如下:

(09)CRT彩電、部分電視機零件、光纜、不間斷供電電源(UPS)、有襯背的精煉銅製印刷電路用覆銅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將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6%。將六氟鋁酸鈉等化工製品、香水等香化洗滌、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膠及其製品、毛皮衣服等皮革製品、信封等紙製品、日用陶瓷、顯像管玻殼等玻璃製品、精密焊鋼管等鋼材、單晶硅片、直徑大於等於30cm的單晶硅棒、鋁型材等有色金屬材、部分鑿巖工具、金屬傢俱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將甲醇、部分塑料及其製品、木製相框等木製品、車輛後視鏡等玻璃製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將碳酸鈉等化工製品、建築陶瓷、衛生陶瓷、鎖具等小五金、銅板帶材、部分搪瓷製品、部分鋼鐵製品、仿真首飾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將商品次氯酸鈣及其他鈣的次氯酸鹽、硫酸鋅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5%。

(10)2009年4月1日,國家正式發文,中國紡織企業出口退稅從原來的15%上調至16%,希望藉此推動紡織企業的復甦。

(11)2010年6月22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10]57號):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2)部分鋼材;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銀粉;酒精、玉米澱粉;部分農藥、醫藥、化工產品; 部分塑料及製品、橡膠及製品、玻璃及製品。取消出口退稅的具體商品名稱和商品編碼見附件。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爲準。

標籤:退稅 出口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