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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誰來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合議庭或者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合議庭和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範圍由法律規定。合議庭或者法官獨任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經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法官簽署,由人民法院發佈。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誰來審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指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不透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而由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訴訟直接立案和審判的案件。由合議庭或者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合議庭和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範圍由法律規定。合議庭或者法官獨任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經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法官簽署,由人民法院發佈。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誰來審理? 第2張

合議庭由法官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成員爲三人以上單數。合議庭由一名法官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理案件時,由自己擔任審判長。審判長主持庭審、組織評議案件,評議案件時與合議庭其他成員權利平等。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誰來審理? 第3張

合議庭審理案件,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法官獨任審理案件,獨任法官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負責。人民法院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審判活動有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調查覈實,並根據違法情形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