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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的區別

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的區別

1、“等標期”不同:競爭性談判:從談判檔案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從競爭性磋商檔案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2、澄清修改期限不同:競爭性談判:在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檔案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應當順延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競爭性磋商:在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檔案的供應商;不足5日,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檔案的截止時間。3、採購檔案發售期限不同:競爭性談判:空白,沒有明確規定。競爭性磋商:磋商檔案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4、評審專家組成不同:競爭性談判:談判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談判小組成員總數的2/3。採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者本單位採購項目的評審。競爭性磋商:磋商小組由採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磋商小組成員總數的2/3。採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者本單位採購項目的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