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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具體指的是什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2.35W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中國物權法專章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一種形態。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於一棟建築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係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將建築物的特定部分作爲所有權的標的,嚴格而言,與物權客體須爲獨立物,以及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不相符合。但是依社會觀念,一建築物區分爲若干部分,各有該部分的所有權,應爲常有之事,而且這樣也不妨礙物權的公示,無害於交易安全。基於物權客體的獨立性原則,區分所有的專有部分,須具備一定條件,纔可以在作爲建築物區分所有中專有權的客體。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具體指的是什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有哪些?

法妞網友諮詢:

誰知道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哪三個部分?
王麗娜律師解答: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根據使用功能,將一棟建築物於結構上區分爲由各個所有人獨自使用的專用部分和由多個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對其專有部分的專有權與對共用部分的共有權的結合。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在同一棟建築物上存在多個所有權的情形。這種狀況,主要是現代社會大量高層或多層樓房的出現帶來的。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住房制度的改革,大量商品房的出現,在城市已形成了很多的住宅小區,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已經成爲私人不動產物權中的重要內容。物權法適應現實的要求,確立了我國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王麗娜律師補充: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對其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所享有的單獨所有權。根據我國物權法第六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專有部分的認定標準是:(一)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確區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夠登記成爲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專有部分屬於不動產,登記系專有部分界定的標準之一,實踐中存在一些本應屬於專有部分卻無法進行登記的情況,但是不排除日後能夠辦理登記,故專有部分的標準之一是“能夠登記”。一套房屋中的一個房間不具有獨立的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不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不可以排他使用,且不能單獨進行登記,故不屬於專有部分。

王律師結語:專有部分還包括整棟建築物、特定空間及露臺等,其中特定空間是指無固定牆壁間隔,但是彼此間有明確界址,能夠排他私用的空間範圍,如車位、攤位等。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等,應當認定爲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小區內的獨棟別墅也屬於專有部分,其所有權人對其享有專有部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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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所有權 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