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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證辦理條件

殘疾證辦理條件

操作方法

(01)視力殘疾:(雙眼)必須是透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力者(或經醫療機構認定不能透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的)。

(02)聽力殘疾:(雙耳)必須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03)言語殘疾: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必須明確病因,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04)精神殘疾:必須是精神病患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

(05)智力殘疾: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爲障礙者。

(06)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對因病或因交通、工傷、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體傷害的殘疾評定,必須在最終治療結束後經過一年以上功能鍛鍊不能恢復的(截肢、截癱,關節融合術後等無法恢復功能的除外)。

(07)多重殘疾的殘疾等級以殘疾最重的等級爲準。

標籤:殘疾證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