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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算清繳怎麼做?

法律2.4W

彙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並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爲。

彙算清繳怎麼做?

彙算清繳對象

(01)根據現行所得稅法的規定,凡財務會計制度健全、帳目清楚,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齊全,覈算規範,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經稅務機關認定適用查帳徵收的企業,均應當在年終進行所得稅的彙算清繳。

(02)實行查賬徵收的企業;

彙算清繳怎麼做? 第2張

(03)實行覈定應稅所得率的企業。企業無論盈利或虧損,是否在減免期內,均應按規定進行彙算清繳。實行覈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進行彙算清繳。

彙算清繳工作步驟

(01)彙算。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的基礎上,自行計算確定全年應繳、應補及應退稅款。

(02)申報。填寫並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03)繳納。

企業的納稅年度

(01) 正常情況: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02)特殊情況: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終止,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爲一個納稅年度。

彙算清繳時間

(01)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次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比如,2016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間: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

(02) 大多數企業都是每年3-5月集中申報,稅局集中在5月底進行扣款。

10項稅前扣除

(01)企業所得稅實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項支出能否稅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屬於稅法允許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扣除標準,才能做到合理合法節稅。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稅前扣除標準如下:

業務招待費

(0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02)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法人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03)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工會經費

(0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02)企業應於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交當月份的工會經費。工會在收到工會經費後,應向交款單位行政開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稅務部門據此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職工福利費

(0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02)超過14%的部分,應當作爲企業所得稅調增項目計入“遞延稅款——遞延所得稅負債”貸方,在次年彙算清繳時作爲扣繳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基礎,在報表上則反映爲“遞延稅款貸項”。

職工教育經費

(0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0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0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02)(財稅[2012]48號)規定: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03)(財稅[2012]48號)規定: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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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支出

(0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02)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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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資

(0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0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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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01) (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爲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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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開發費用

(0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爲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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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費和佣金支出

(01)(財稅[2009]29號)規定: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5%(含本數)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0%(含本數)計算限額。

(02)(財稅[2009]29號)規定: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含本數)計算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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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項出臺新政

(0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範圍擴大

(0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放寬

(03)公益股權捐贈扣除辦法明確

(04)預付卡按實際支出稅前扣除

(05)股權激勵行權可以遞延納稅

(06)存款保險保費可以稅前扣除

(07)企業職工因公出差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稅前扣除

(08)企業發生資產移送他人,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的,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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