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法律程序
刑事案件是現在我們國家常見的案子,刑事案件發生後會根據《刑法》、《事實訴訟法》的規定進入法律程序,那麼刑事案件的一般法律程序有哪些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操作方法
(01)立案偵查。犯罪事實出現後,會有報案人員向公安機關報案,可能是當事人報案,也有可能是其他的人報案,這些人看見案件發生了,對案件有一定的瞭解,公安機關會對這些報案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偵查。
(02)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後,會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詢問當事人、證人等有關案件的情況,還會對現場進行勘察,對一些物證進行鑑定等,充分了解案件的過程,然後決定是否要將案件移送審查。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
(03)公安機關決定要將案件移送給人民檢察院審查後,公安機關人員需要製作起訴意見書這個法律文書,加印公安機關的鮮章,然後將起訴意見書、案卷、證據等全部有關案件的材料一起移送給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進一步的審查。
(04)人民檢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機關的案件後,需要對案件進行審查,審查中認爲案件事實不清,需要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讓他們進行補充偵查,此外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補充偵查完了後,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
(05)人民檢察院審查完畢以後,對案件要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決定起訴的話,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的公訴科在審查結束以後,製作書面的法律文書,即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然後案件一併移送人民法院。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06)人民法院在接到檢察院的公訴以後,應當對案件進行審理。法院審理的原則是二審終審制,第一審審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後一個月內,以開庭審判的方式進行審理並且對案件進行宣判。
(07)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宣判以後,如果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爲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樣案子就進入二審程序。
特別提示
刑事案件審判後,就要開始進入執行程序了,執行程序一般有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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