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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的注意事項

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受害者,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的,有權向賠償義務人請求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費用。
對於這些賠償的費用的金額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其中,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被扶養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均需待受害人的傷殘鑑定確定之後,才根據相應的標準計算相關金額。因此,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不可忽視傷殘鑑定這一步驟。

傷殘鑑定的注意事項

步驟|方法

(01)首先,應選擇好鑑定時機。鑑定過早或過晚都可能導致傷情鑑定的標準與實際受損的程度不一的情形,這樣將不利於受害人的進行索賠。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規定,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之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爲準。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02)其次,傷情鑑定申請人包括受害人本人、近親屬和授權代理人。在傷殘鑑定申請書中,如果授權委託人爲律師的,一般列明其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即可,如果是一般代理人的,則需要更爲詳細的資訊,包括戶籍所在地等。同時,應注意的是,委託代理人不得超過兩人。

(03)再者,選擇鑑定機構。不同的地區之間,司法鑑定機構在傷殘評定標準上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一般的情況下,事故當事人只能在受傷地或住院地的死法機構進行傷殘鑑定,因此,當事人在選擇鑑定機構時應優先選擇合法並有鑑定資質、信譽卓越、辦事公正的鑑定機構。如果當事人選擇的鑑定機構不符合法律規定應具備的相應的資質的 話,可能導致其出具的鑑定結論不爲法院採信,這對於受害人而言是極其不利的。

(04)最後,收藏、儲存好鑑定結論。傷殘評定結論對於受害人的索賠十分重要,這將是計算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費、護理費等費用的依據,當事人一定要儲存好,以便在訴訟過程中作爲強有力的證據佐證賠償請求的合理性。

標籤: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