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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房產證加了妻子名字離婚怎麼分割

法律2.22W

婚前父母買房登記在子女名下,系父母對子女的贈予,該贈予行爲已經生效,子女有權處分該房產,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了妻子的名字,系其對自己房產的有效處分行爲,且該行爲已經生效。因此,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平均分割,一般法院會考慮到該房產系男方父母出資,將該房產分給男方,並由男方依據房產的價值給予女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婚後房產證加了妻子名字離婚怎麼分割

網友認爲:

這個是你們協議分的,如果認爲不合理的話,可以跟地方談談。我的情況就是15年9月結婚父母出資給我們出的首付50餘萬 和前妻共同還貸 因爲她公積金餘額較高就用她的公積金貸款47萬 她要求加她名字 我理解也同意 17年9月離婚 她要求賣房分錢 經過協商車子補償給她 她分得58萬。


我分得76萬 父親母親知道後想追回他們的首付款 有可能麼 離婚原因是母親檢查出癌症4期需要花錢, 她就要求離婚 我出於賣房救母的需求 當時很急 也沒想太多就簽了離婚協議 買房價格98萬 首付51萬 貸款47萬 賣房價格178萬 還掉貸款44萬 剩134萬 我分76 前妻58合理麼?


其次,子女已對該房產擁有所有權。其在婚後處理自己的產權是對自己權利的行使,過戶給配偶或者添加配偶名字視爲對配偶的贈予。但如有其它情況視具體情節及相關合同約定而已(比如房屋代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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