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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法律3.35W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使用目的不同所作的劃分,並且是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方始列入。商標法所作的規定是:“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對於這兩種商標的使用目的,也就是其各自的特徵,由法律加以確定,不容混淆,很明顯的一點就是集體商標只限該集體成員使用,非該集體的成員不得使用,而證明商標是註冊人自己不能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條件的他人使用。

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在國際上都已先後出現,在一些國際條約中也已列入,在我國的行政法規中早於法律作出規定,反映了在現實中對這兩種商標是有需要的,它有利於樹立和維護生產經營集團的信譽,提高商標的競爭力,擴大商標的覆蓋面,獲取市場優勢,發揮商標的作用。對於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註冊與管理,其一般事項由商標法作出規定,而特殊事項則由商標法授權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標籤:商標 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