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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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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標準號
中文標準名稱
主管部門: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歸口單位: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起草單位: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範圍及最大使用量或殘留量。
本標準與GB 2760—2007 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修改了標準名稱;增加了2007 年至2010 年第4 號衛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劑規定;調整了部分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刪除了表A.2 食品中允許使用的添加劑及使用量;調整了部分食品分類系統,並按照調整後的食品類別對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進行了調整;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則,調整了食品用香料的分類;增加了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使用原則,調整了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名單。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術語和定義:

(01)食品添加劑:爲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爲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營養強化劑、食品用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也包括在內。

(02)最大使用量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所允許的最大添加量。最大殘留量食品添加劑或其分解產物在最終食品中的允許殘留水平。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第2張

(03)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保證食品加工能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與食品本身無關。如助濾、澄清、吸附、脫模、脫色、脫皮、提取溶劑、發酵用營養物質等。

(04)國際編碼系統食品添加劑的國際編碼,用於代替複雜的化學結構名稱表述。中國編碼系統食品添加劑的中國編碼,由食品添加劑的主要功能類別(見附錄E)代碼和在本功能類別中的順序號組成。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第3張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原則:

(01)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不應掩蓋食品腐敗變質;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僞造爲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不應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在達到預期目的前提下儘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02)在下列情況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劑: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作爲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提高食品的質量和穩定性,改進其感官特性;便於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或者貯藏。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第4張

(03)食品添加劑質量標準:按照本標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規格要求。帶入原則在下列情況下食品添加劑可以透過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劑)帶入食品中:根據本標準,食品配料中允許使用該食品添加劑;食品配料中該添加劑的用量不應超過允許的最大使用量;應在正常生產工藝條件下使用這些配料,並且食品中該添加劑的含量不應超過由配料帶入的水平;由配料帶入食品中的該添加劑的含量應明顯低於直接將其添加到該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特別提示

食品用香料: 用於生產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應符合附錄B 的規定。

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的使用應符合附錄C 的規定。

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及其配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及其配料的使用應符合附錄D 的規定。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附錄A 的規定。

營養強化劑: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符合GB14880 和相關規定。

食品分類系統:​食品分類系統用於界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只適用於本標準,見附錄F。